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 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

  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学校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切实落实好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学校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责任。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定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第五条  严明党的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第六条  深化作风建设。持续深入改进作风,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切实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建立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学校党委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持之以恒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干部标准,严格选拔程序,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

  第八条  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体系、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体系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预防腐败工作,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落实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深化党务、校务公开,推动阳光治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九条  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以学校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认真执行党委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第十条  领导干部做表率。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考核。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强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组织对院系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定期听取下级领导班子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履职情况的汇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述责,通过责任分解、督促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突出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

  第十二条  坚决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问题,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苗头性问题及时警示告诫。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抓好广大党员和教师的廉洁从业教育,强化干部党员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领导班子“一岗双责”,落实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年底向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领导书面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时传达上级纪委有关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案并督促落实,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对策措施。纪委负责同志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定期或不定期与干部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请示报告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维护党的纪律。强化纪律刚性约束,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检查。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围绕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选人用人、干部作风、师德、招生、经费、国有资产、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协调或参与开展专项检查,协助上级开展相关专项治理、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党风政风。协助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学校党委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党风政风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执纪监督。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开展“四风”问题警示教育,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十八条  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发挥好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廉洁履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人、财、物、事等权力情况的监督。准确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廉政建议或监察建议。完善谈话制度,协助学校党委对新任职处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严格按程序开展诫勉谈话和函询。积极探索党风廉政教育有效方式,突出重点对象,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以案说纪,增强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

  第十九条  严肃查办案件。健全信访受理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处置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受理控告、检举、申诉和信访,及时研究信访重要问题。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和涉嫌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渠道,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二十条  严格监督问责。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加大“一案双查”力度,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严肃问责。

  第四章  机制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完善组织保障。党委每年要专题研究和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工作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纪委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组织协调职能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分析研判。学校党委要及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要树立问题导向,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学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深入查找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漏洞,并责成相关单位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责报告。学校党委每年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学校纪委每年向学校党委和市委教育纪工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年度述职述廉工作,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述责。

  第二十四条  开展工作约谈。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纪委约谈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二十五条  坚持检查考核。党委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成员亲自带队开展检查工作。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加强日常检查。强化学校二级单位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检查考核结果向学校党委报告,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或对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进行责任倒查,并按照程序对单位主要领导或相关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