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顺利实施,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京发〔2011〕2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处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后勤产业等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校、处两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级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联系单位及其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单位正职干部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和实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全校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在全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北京市委、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作出部署,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学校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和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并支持学校纪委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九)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好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查自纠,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防止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逐步建立权力结构设置标准体系、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体系和考核评估等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正职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具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研究并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与要求。
(二)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
(三)亲自组织开好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监督、教育、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督促其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参加主管(分管)单位、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四)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专门听取一次领导班子副职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五)坚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支持重要信访件的调查。
(六)每年要带队检查分管或联系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成员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指导、督促分管单位、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保证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对涉及分管单位、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督办,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解决分管单位、联系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参加分管单位、联系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联系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年专门听取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带头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研究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抓好学校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协助学校党委、行政制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三)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四)建立健全对二级单位及其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协助学校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受理对学校党员、干部、群众和基层党组织的检举和控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落实相应任务和要求,在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列入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建立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定期分析和研究本单位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职业道德、师德师风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持续开展本单位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并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措施;坚持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制度和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五)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并按规定上交会议记录。
(六)及时制止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向纪委报告,在纪委指导下积极做好调查或配合调查工作。
(七)认真开展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接受上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自觉进行整改。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对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统一组织,学校协助配合。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协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成立检查考核工作组,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对处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组织专门检查考核,也可以结合学校处级单位、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同步开展。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可综合采取自查自评、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日常监督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校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上级检查考核所反馈的意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校级领导干部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入领导班子及干部个人述职报告,并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处级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注重对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监督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或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基建等专项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处级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现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落实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