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本规定所称党的基层组织,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任期未满需要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或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选举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提前或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基层党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组织换届也应召开党员大会。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二、基层党组织的设立、任期年限 、职数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年限分别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任期三年;党支部任期两年。
党的基层组织的职数分别为:党总支委员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必要时也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 人。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设立与委员职数的确定由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的设立和委员职数的确定由党总支批准。
三、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
党员大会是指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由上一届党总支或党支部筹备和主持。
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如有需要,候选人可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选举设监票人和计票人。党员大会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统计,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按姓氏笔画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赞成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党员大会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四、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组织所属党支部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和党支部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党总支委员候选人(直属支部委员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批,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报党总支审批,党总支或党支部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由党员大会选举。
选举时,可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取先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委员候选人与应选人数差额比例不少于20%。
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可不再增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选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上一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新选出的委员会对书记、副书记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和通过候选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会议由全体委员会议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选举书记、副书记时,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在任期内,书记、副书记出缺,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
六、换届选举的审批程序
任期届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召开党员大会两个月之前,党支部应在一个月之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下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并报送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大会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就筹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按照批复的时间如期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委员,报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党员大会召开时间、党员总数、应出席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第一次全委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七、新建和改制、调整等单位党组织的选举
新组建的单位在组建中应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党的委员会可直接选举产生,也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但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改制、调整的单位在改制、调整中应同步考虑党组织的设置。应在半年内及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本规定,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对不履行规定、违反规定要求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党的基层组织是否能按期换届,应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