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党总支的决定,坚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创建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党支部,为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党支部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完成学校及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
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二年,报所在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教师党支部一般应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独立设置,或者按照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设置。教师党支部书记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兼任本单位(指所在的教研室、系等,以下同)行政职务,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一起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研究、决策,享受同级行政同等待遇。
第七条校部机关、后勤、教学辅助等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管理服务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应享受适当津贴。
第八条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本科三年级以上或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研究生党员可按专业或班级建立党支部,也可编入导师所在的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专职辅导员或青年教师担任,也可由品学兼优的学生正式党员担任。
第九条为执行某项任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经上级党组织决定,可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的负责人,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决定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随任务完成,经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批准,停止其工作。
第十条党支部的成立、变更和撤销以及委员职数的确定由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党支部的职责
第十一条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按照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的政治理论与形势政策学习,推进学习型党支部的建设。
第十二条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制度,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定期安排党课学习,坚持至少每月一次组织活动、每学期一次组织生活会、每两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保证党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本支部的党建研究、听一次理论辅导报告、参加一次主题党日活动,认真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
第十四条坚持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培训,保证党员培训时间,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方式,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深入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严格党员管理,做好党员信息库维护和使用、党费收缴、组织关系接转、出国党员和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统计等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和群众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校规校纪,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帮助、培养、教育工作,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规范党员发展工作流程,着重做好在学科带头人、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有针对性地做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宣传先进模范事迹,批评教育各种不良现象,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维护本单位和谐稳定。
第十七条不同类型的党支部,还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一)教学单位党支部工作要与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各项任务紧密结合,引导教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帮助党员教师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推进本单位各项任务完成。
(二)学生党支部要围绕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参与学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主动帮助和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等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院(系)学生工作系统、分团委和学生会开展工作。
(三)校部机关、教辅单位及校办产业等单位的党支部要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围绕提高本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开展工作。
(四)离退休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同志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组织适合离退休同志年龄特点的各种活动;发挥老同志优势,引导其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时反映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老同志与在职人员的关系,增进理解,促进和谐。
第四章党支部的考核
第十八条党总支每半年对党支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党支部工作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