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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首经贸党发〔2014〕22号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教工〔2013〕24号),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坚持早发现、早教育、早培养,将党的知识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加强教育、注重引导,及时发现思想进步、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分子,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要充分发挥党员专家学者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作用,联系培养青年教师,帮助他们不断进步。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不具备必要条件和能力的除外。

  流动人员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党组织要对申请人进行教育培训,组织申请人参加网上党校和团校相关培训。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二级单位党委备案。二级单位未设党委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在大学生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应经过共青团推优产生人选。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督导,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组织要充分运用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与考试系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

  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一般应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每季度形成一次书面考察意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及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到新单位后,要及时、主动向新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放入人事档案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新生或新教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入校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其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以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单位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一般要经过共青团推优。二级单位未设党委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发放调查表等方法。对于学生积极分子,应听取不少于所在班级总人数1/3的学生意见,还应当听取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的意见。对于教师积极分子,应听取所在院(系)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及所在系、教研室全体教师的意见。对于管理干部积极分子,应听取所在部门全体教工的意见。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也可根据积极分子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范围进行。

  第十六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院(系)党委或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党校培训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1)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2)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政治审查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姓名;(3)公示起止日期;(4)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公式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单位。

  公示形式:在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在电子显示栏播放等。

  公示期: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发展对象,按程序发展;对接到的反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虽有缺点,但不影响入党的,按程序发展,但党组织要帮助他们尽快改正缺点和不足;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情况,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报二级单位党委预审;二级单位为直属党支部的,报学校党委预审;二级单位为党总支的,由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预审。

  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由学校党委预审的,通知发展对象所在的二级单位党组织,二级单位为党总支的,再由党总支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在毕业学期不发展。

  第二十四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和发展对象到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如不足半数或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到会,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入党介绍人不能到会,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提交书面介绍意见。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也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每次最多不应超过5人。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二级单位党委审批;二级单位为直属党支部的,报学校党委审批;二级单位为党总支的,由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或二级单位党委审批。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委书记签字,党委盖章,并签发《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单》通知报批的党支部。由学校党委审批的,通知党员所在党总支,再由党总支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于审批后一周内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延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主要责任人要作书面检查。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相关材料由有审批权限的党委保管。

  第三十二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起开始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一般应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超过三个月未讨论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说明原因。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及处理意见,在支部大会结束后及时将支部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二级单位党委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及书面预备期总结(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的一个月以内)。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主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有责任进行提醒。

  (二)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具体要求和做法参照第十五条。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介绍人的考察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等,对照党员标准,综合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四)公示。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要对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的要求和做法参照第二十二条。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六)报上级党委审批。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及时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报二级单位党委审批;二级单位为直属党支部的,报学校党委审批;二级单位为党总支的,由党总支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由党委书记签字,党委盖章。批准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应当及时签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通知党支部。由学校党委审批的,通知发展对象所在的二级单位党组织,二级单位为党总支的,再由党总支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及时到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材料放入人事档案,转交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新生或新教工中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对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接收预备党员程序和材料不全者,要及时和原单位的党组织联系,了解情况,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二级单位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单位党委保存。二级单位未设党委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保存。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将党员材料按人事档案有关规定转交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学校党委每半年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校内进行通报。

  要重视在青年教师和高端人才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三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员作用,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市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印发